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喝酒、吸烟的过失

圣严法师

酒在五戒中有,八戒中有,乃至比丘菩萨戒,无一不戒酒。但是酒的本身,并非罪恶,故饮酒皆属遮戒;由于酒能使人犯戒,所以凡为佛子,均应戒酒。

据治安机关的统计,犯罪的媒介,不出女人、钱财与酒。饮酒虽不是犯罪,酒却最能使人犯罪,三杯一下肚,酒精刺激神经,兴奋、胆大、冲动、盲目、没有了理智,可以强奸、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殴斗。所以酒在大小乘经律论中,无不列为禁戒之一。

《四分律》比丘戒单堕第五十一条中说:若比丘,饮酒者波逸提。又说:比丘尼波逸提,式叉摩那、沙弥、沙弥尼突吉罗。又说:不犯者,以酒为药,以酒涂疮。

什么叫作酒?《四分律》中说:酒者,木酒(果汁酒)、粳米酒、余米酒、大麦酒,余有酒法作酒者是。又说: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不应饮;或有酒,非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不应饮。

《十诵律》中说:饮酢酒、甜酒、若曲、若糟,一切能醉人者,咽咽波逸提。若但作酒色,无酒香、酒味,不能醉人,饮者无犯。

《律摄》卷一三中说:若酒被煎煮,饮不醉人,若口有病,医令含酒,若酒涂身,此皆不犯。又无犯者,酒变成醋,饮不醉人,澄清见面,水解为净,以罗滤之,同非时浆。

大乘《梵网经》轻垢戒第二条的规定:若佛子,故饮酒,而酒生过失无量,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,五百世无手。何况自饮?不得教一切人饮,及一切众生饮酒。

莲池大师《戒疏发隐》中说:过失无量者,非但三十五失、三十六失,律中又明十过,更余经传所明过失,不可胜举。

《四分律》中,所举的饮酒十过是:一者颜色恶;二者少力;三者眼视不明;四者现嗔恚相;五者坏田业资生法;六者增致疾病;七者益斗讼;八者无名称,恶名流布;九者智慧减少;十者身坏命终,堕三恶道。

三十五失见于《大智度论》,三十六失见于《四分律》。

说到饮酒的异熟果报,那更可怕!据说共有五个五百世果报,也就是说,因为饮酒,即有二千五百世,受到罪报:第一五百世在咸糟地狱,第二五百世在沸屎地狱,第三五百世生在曲蛆虫中,第四五百世生在蝇蚋之中,第五五百世生在痴热无知虫中。所以佛在《四分律》中告诉阿难尊者:自今以去,以我为师者,乃至不得以草木头,内着酒中而入口。

在《大爱道比丘尼经》卷上中也说:夫酒为毒药,酒为毒水,酒为毒气,众失之源,众恶之本。正因酒的害处太大,自己饮酒,等于服毒自杀,贩卖酒类,也就等于普遍的谋杀他人了。菩萨以度生为本,更不能够害人,所以《梵网经菩萨戒本》重戒第五条,便是酤(贩卖)酒戒:若佛子,自酤酒,教人酤酒,酤酒因、酤酒缘、酤酒法、酤酒业,一切酒不得酤。是酒起罪因缘,而菩萨应生一切众生明达之慧,而反更生一切众生颠倒之心者,是菩萨波罗夷罪。

在家菩萨,亦不得贩卖酒类,否则也是重罪,《优婆塞戒经》卷三中规定:优婆塞戒,虽为身命,不得酤酒,若破是戒,是人即失优婆塞戒,是人尚不能得暖法,况须陀洹,至阿那含?是名破戒优婆塞。

酒是饮不得的,也贩卖不得的,当然更是酿造不得的。但在大乘菩萨,为了度众生,可以方便开饮,比如末利夫人为救厨师一命,劝请波斯匿王饮酒,不但无罪,反生功德。不过除了治病(非酒不治的病),除了为度众生,不得滴酒沾唇。如果只为贪饮杯中物,而来诿说是治病,那便招罪;如果只为放荡求刺激,并无众生可度者,自也不得饮酒。

至于烟之为物,不算大忌,故在南传小乘比丘,不唯不戒。并且可以公开吸烟的。在《四分律》卷四三中也有如此的记载:尔时有比丘患风,医教用烟,佛言听用烟。可见用烟,是佛许可的,不过需要患风,需要医教用烟。唯其吸烟的禁戒性,不若吃蒜的严重,更没有饮酒那样列为堕罪了。

为了风俗的观念,我们的社会每以烟酒同列,吸烟者虽不被视为罪恶,但总觉得不吸烟者更值得尊敬,所以佛弟子们,最好还是不要吸烟,尤其是出家弟子,看来总是不太雅观。根据医学的证明,酒中有酒精,会使人中毒,烟中的尼古丁,也能使人的生理受到不良的影响,据英国皇家的九位名医,经过两年的研究,证明吸烟是得肺癌的共同病因。我们何必花钱去买毒品来害自己呢?

《大智度论卷十三》释初品中戒相义

佛语难提迦优婆塞:酒有三十五失。何等三十五?

一者、现世财物虚竭,何以故?人饮酒醉,心无节限,用费无度故;

二者、众病之门;

三者、斗诤之本;

四者、裸露无耻;

五者、丑名恶声,人所不敬;

六者、覆没智慧;

七者、应所得物而不得,已所得物而散失;

八者、伏匿之事,尽向人说;

九者、种种事业,废不成办;

十者、醉为愁本,何以故?醉中多失,醒已惭愧、忧愁;十一者、身力转少;

十二者、身色坏;

十三者、不知敬父;

十四者、不知敬母;

十五者、不敬沙门;

十六者、不敬婆罗门;

十七者、不敬伯、叔及尊长,何以故?醉闷恍惚无所别故;

十八者、不尊敬佛;

十九者、不敬法;

二十者、不敬僧;

二十一者、朋党恶人;

二十二者、疏远贤善;

二十三者、作破戒人;

二十四者、无惭、无愧;

二十五者、不守六情;

二十六者、纵色放逸;

二十七者、人所憎恶,不喜见之;

二十八者、贵重亲属及诸知识所共摈弃;

二十九者、行不善法;

三十者、弃舍善法;

三十一者、明人、智士所不信用,何以故?酒放逸故;

三十二者、远离涅槃;

三十三者、种狂痴因缘;

三十四者、身坏命终,堕恶道泥梨中;

三十五者、若得为人,所生之处,常当狂騃。

如是等种种过失,是故不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