禅宗公案名。谓佛指地以示可建梵刹。从容录第四则(大四八·二三○上):‘世尊与众行次,以手指地云:“此处宜建梵刹。”帝释以一茎草插于地上云:“建梵刹已竟。”世尊微笑。’五灯会元世尊章(卍续一三八·三上):‘世尊因地布发掩泥,献华于然灯,然灯见布发处,遂约退众,乃指地曰:“此一方地宜建一梵刹。”时众中有一贤于长者,持标于指处插曰:“建梵刹竟。”时诸天散华。’此乃显示随处为主,处处为梵刹之意。[丁福保佛学大词典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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